宫外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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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2/11/26 17: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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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人在爱情中一定要懂得保护自己,不要轻易向一个男人交出自己,如果你很随意地就将自己交给对方,那对方也不会多珍惜你。如果你不好好保护自己,那最终受伤的一定会是你自己!

年7月广东佛山某法院审理了一个比较特殊的案件,特殊之处在于,原告与被告是一对情侣,原告是一名年轻的女子,名叫阿珍,她要求男友阿明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一共9万元人民币。他们之间到底发生了什么?为何昔日恩爱的情侣会闹得对簿公堂的地步?法院最终又是如何审判的?

事情经过:

阿珍与男友阿明是通过熟人介绍相识的,阿明比他小4岁,两人在一起交往没多久的时间就同居到了一起,“婚前同居”这也是现在很多年轻情侣的一种相处模式,因为只有跟一个人生活在一起才能够真正地了解对方的生活习性以及人品性格。同居生活充满温馨,也不可避免存在一些问题。

阿珍与阿明正处在热恋当中,两人只顾享受激情,忘却了安全的重要性。一般这种情况下受到伤害的都会是女孩子,果不其然,两人交往不到一年的时间,阿珍便察觉到身体异常,突然间腹部疼痛难忍,一开始她还以为是吃坏了肚子,去医院检查才知道是怀有身孕,而且还是宫外孕,这种情况对母体的生命安全有很大的威胁。

为了保护性命,在医生的建议下,阿珍进行了左侧输卵管部分切除术。性命虽然无忧,但阿珍以后很难再有身孕,经过专业鉴定阿珍被诊断为十级伤残。然而造成这一切罪魁祸首的阿明却开始推脱责任。阿珍这下彻底看清楚了男友的嘴脸,她觉得不能轻易放过这个不负责任的男人,于是她便一纸诉状将阿明告上法院。

庭审:

阿珍认为阿明趁她不注意的时候故意不做安全措施,才会造成这么严重的后果。被告阿明则表示两人是情侣同居很正常,两人发生关系也是你情我愿,而且每次都是在两人清醒的状态自己的行为也都得到阿珍的允许,因此不存在阿珍不知情的情况,所以阿珍“被迫结扎”的后果不应当由他承担。

法律分析:

双方争执的面红耳赤,那从法律的角度剖析,阿明是否需要为阿珍的损伤承担责任?这主要是看阿明的行为是否对阿珍构成侵权。依据法律规定是否构成侵权必须同时具备四个要件:1、行为的违法性。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强制性规定。很明显在此案中阿明的行为并不存在违法性,他并没有强迫阿珍的情形。

2、损害事实的存在。既包括对公共财产的损害,也包括对私人财产的损害,同时还包括对非财产性权利的损害。阿珍“被迫结扎”这对她的身体造成了实际性的损害,所有损害事实是存在的

3、因果关系。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法院在进行审理时收集了双方提供的多项证据,依据证据显示阿珍此前一直强调要阿明做相关措施,阿明也做出过承诺,但最后都没有遵守,这是导致阿珍怀孕并产生不好结果的主要原因。因此阿明的行为与阿珍的损害存在因果关系。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过错是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中的主观因素,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无论其是故意还是过失,是一般过失还是重大过失都应承担赔偿责任。阿明虽然不存在主观上的故意,但他作为一个心智健全的成年人,不可能不知道他的行为有可能带来什么后果,他的过失导致最终的后果,所以他必须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一定的责任。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一审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判定阿明赔偿阿珍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8.8万余元。

阿明对于一审的判决结果感到不服,进行上诉,他认为阿珍也是一个心智健全的成年人,在两人同居时期她也应该要有规避风险的意识。两人一个愿打一个愿挨的事情,怎么出了事情就要我一个人承担责任,难道不应该是两人共同承担吗?

二审法院认为,阿珍宫外孕的结果确实不是阿明故意造成的,怀孕与否也不是他们两人可以预见的事情,阿珍宫外孕应当作为意外事件处理。所以作为整个事件参与者的阿珍也应当承担这份责任。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最终二审法院判定阿明向阿珍支付6.5万元赔偿款。

希望阿珍经历了这次事情之后,能够吃一堑长一智,以后不会在爱情中迷失自我,再让自己受伤。史达尔曾说“爱情是女人一生的历史,而只是男人一生中的一段插曲。”女孩子不管是在爱情中还是在这个社会可能都是处于一个弱者的地位,对比男性更容易受伤伤害,所以作为一个女生一定要懂得爱惜和保护自己,这样才能避免自己受到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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