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这样一则笑话,说一个女子在进入产房准备生产前,她一脸严肃地给医生说:“大夫,等下若有什么不测,只能保大人或者保小孩的话,你一定不要管外面那帮混蛋说什么,你一定要保我啊?!”本是笑话,我们看后一笑了之,但联想到身边发生的一些事情,却有点让我们笑不起来。17年8月31日,陕西榆林一孕妇由于生产前疼痛难忍,而家属又坚决不同意剖宫产,在多次请求家属同意进行剖宫产未果后,最终该孕妇坠楼身亡,两条鲜活的生命就这样消逝了。17年9月23日,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一孕妇由于宫外孕导致体内大出血,急需手术治疗。虽然患者本人同意手术,但是其丈夫却不同意手术,要求到三亚进行治疗。无奈之下,医院最终选择了报警,医院后,患者的丈夫意识到情况严重,才同意手术并签署相关知情同意书。
这两件事让人们感到痛心的同时,也让人们产生了思索和反思。身体和健康是自己的,难道自己还没有选择是否进行手术的权利吗?不经过家属的签字同意,只有患者本人同意,难道就不能进行手术吗?下面让我们一起来分析下关于“手术签字”的相关法律规定,看看一个人的身体和健康到底谁有权来决定。
一、国务院颁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确定了双签字制度。
年9月,国务院颁布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该条例第33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上述条款规定了手术的双签字制度,手术的进行不仅需要患者本人的同意,同时还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的同意并签字。在一般情况下,患者和家属的意见都会一致,手术就可以顺利进行。但是在特殊情况下,是否进行手术,患者和家属的出发点未必会一致,利益也未必会一致。因此,就有可能出现患者和家属对于是否进行手术存在不同的意见和分歧。如果出现这种情况,按照手术的双签字制度,手术是无法进行的。试想一下,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意识清楚的成年患者,在认真考虑手术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后,愿意通过手术来治疗自己身患的疾病,但是,如果家属不同意手术就无法进行。也就是说,一个人的生命和健康竟然自己都没有办法来做主,手术双签字的弊端显而易见。
二、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侵权责任法》实质上修改了双签字制度
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侵权责任法》,该法第55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这里,不宜向患者说明的情况一般是指患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患者的神志不清或者患者病情危重,告知患者实情将会严重打击患者的心理,进而影响治疗进程和效果。在上述情形中,患者进行手术需要取得患者近亲属的同意。除此之外,医务人员为患者进行手术只需取得患者本人的同意,即使患者的近亲属不同意手术,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也不会因此被追究赔偿责任。
由于《侵权责任法》是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法规,《侵权责任法》的法律位阶是高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因此,《侵权责任法》实质上已经明确修改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所规定的手术双签字制度。只要患者本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识清楚,他就完全有权利根据医务人员的建议,决定自己是否进行手术治疗,而不必经过其近亲属的同意。
三、在实践中,医院一般要求患者在手术前签署的文件及解析
在进行手术前,医院一般都会要求患者签署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授权委托书以及其他的一些书面文件。手术同意书表示患者同意进行手术并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而麻醉在极端的情况下有可能导致患者死亡等严重后果,麻醉同意书则表示患者已经知悉麻醉可能带来的风险,并同意接受麻醉。在手术进行的过程中,可能出现一些事先无法预知的问题和状况,而患者在手术过程中由于麻醉而意识不清,因此,需要患者在手术前签署一份授权委托书,在手术中一旦出现特殊状况时,授权其近亲属代替其选择医疗和救治方案。
从法律上来说,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和授权委托书只要患者本人签名就可以了,但是在实践中,医院往往会要求患者本人和其近亲属都要在手术同意书和麻醉同意书上签名。医院这样做的主要原因是为了规避手术可能带来的风险,防范手术中不可医院和医务人员带来的麻烦和纠纷。
在陕西榆林孕妇跳楼身亡的事例中,其实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只要孕妇本人同意进行剖宫产,医院就可以进行手术,而不必非得经过孕妇家属的同意。但是,如果没有征得孕妇家属的同意而进行剖宫产,那么一旦在手术过程中出现不可控的意外,即使医务人员在手术的过程中不存在过错,但孕妇医院和医务人员承担责任。即使孕妇家属的要求在法律上得不到支持,他们也可能会通过采用医医院进行赔偿。就是出于规避上述风险的考虑,医院在孕妇要求,但孕妇家属不同意的情况下就不愿意给孕妇进行剖宫产。医院觉得,孕妇疼就忍忍了,生孩子的都一样,也不会出什么大问题。但是,出乎所有人的意料,孕妇疼痛难忍,最终竟然坠楼身亡。因此,医院原本是担心出现纠纷而不给孕妇进行剖宫产,结果却因为医院陷入了一个更大的麻烦,医院和妇产科的领导均因此被免职,该事件还在进一步的处理当中。医院能够预知这样的结局,那么在患者同意剖宫产,但患者家属不同意手术的情况下,医院也一定会选择给患者做手术。
相比之下,海南乐东的孕妇就幸运多了。医务人员确信自己的判断,认为孕妇情况紧急,若不及时手术就会有生命危险。因此,医务人员在患者同意手术,但患者丈夫不同意的情况下,无奈选择了报警。在意识到情况的严重性后,孕妇的丈夫最终同意手术,而及时地手术也把该孕妇从死亡线上拉了回来。在这里我们要感谢医务人员以救死扶伤为使命的高尚医德,也由衷地佩服医务人员精准的判断和高超的技术。但从另一方面来讲,医院坚持对孕妇进行手术治疗其中也有规避风险的考量。不同于陕西榆林的孕妇,该孕妇面临着现实的、紧迫的生命危险,如果由于该孕妇丈夫的不同意和阻挠而无法手术,该孕妇几乎肯定面临着必死的结果。而一旦出现这种情况,该孕妇的父母及其他娘医院和医务人员承担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在情况紧急,并且患者同意的情况下,医务人员是可以给患者进行手术的。即使存在孕妇丈夫不同意和阻挠手术的情形,也只能医院的责任。因此,同时出于救死扶伤和规避风险的考虑,医务人员坚持该孕妇必须进行手术。假如该孕妇并没有面临着紧迫的生命危险,那么在该孕妇丈夫不同意的情况下,医院还会坚持手术,使自己可能陷入由于手术中不可预知的风险而带来的麻烦之中吗?
可以看出,医院不仅要求患者本人同意,往往还会要求患者的家属同意,这从根本上来说都是为了规避风险,出于保护自我的目的。这其实无可厚非,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这种做法却有可能伤害到患者本人的利益,危害到患者的生命和健康。
四、完善立法,明细责任,进一步明确手术的签字制度
《侵权责任法》中虽然规定手术前只需要征得患者的同意,但《侵权责任法》作为事后法,其只是表明医务人员这样做了,事后就不会被追责,而并非是事前对医务人员的行为作出的规范。
有专家认为,《执业医师法》第26条已经修改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所规定的手术双签字制度。该26条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我个人认为,该条款仅仅规定了患者及其家属享有的知情权,并没有直接涉及到手术的签字制度。
因此,为了进一步明确手术中的签字制度,有必要在相关的医事法律中增加相应的条款,明确患者本人对是否进行手术具有决定权,在患者和家属关于是否进行手术存在意见分歧时,应该尊重患者本人的意见。只有明确医务人员在手术前应该遵守的规范,才能够打消医务人员在手术前的顾虑,避免手术后产生本可避免的纠纷,进而最大限度地保护患者的利益。
诚然,在中国这样一个家庭观念很重的社会里,一个人选择做手术,他的家属要和患者一起面对着其中可能带来的种种不确定风险。因此,患者在决定进行手术前一定要征求家属的意见,尽可能同家属就是否手术达成一致。但如果无法达成一致,只要患者是意识清楚的成年人,医务人员就应该最终尊重患者本人的意见。在一个以人为本和尊重人的社会里,人们应该享有对自己生命健康的选择和决定权。